慈善资金的捐赠形式及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 社会各界对本会的捐赠可分为创始基金捐赠、定向捐赠、非定向捐赠三种形式。创始基金为永久基金,不动本,其利息用于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及协会的项目动作费用;定向捐赠即捐赠人有特定的捐赠意向,本会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全部用于受赠对象身上;非定向捐赠即捐赠人将捐赠款直接捐赠本会,本会将按照《新乡市慈善协会章程》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
  2、 《新乡市慈协会善章程》规定:捐赠5万元人民币,可成为会员单位;捐赠10万元人民币,可成为理事;捐赠20万元人民币,可成为常务理事;捐赠50万元人民,可成为永久常务理事、荣誉副会长;捐赠100万元人民币,可成为永久常务理事、荣誉会长。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