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
办法》及《新乡市慈善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基金来源:
1、会费;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4、政府资助;
5、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6、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4、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5、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基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
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
2、资助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本会理事会实施分级审批。
3、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应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基金管理:
1、本会成立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副会长担任该委员会主任,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基本情况。
2、本会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基金帐务。
3、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本会理事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4、本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5、本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募集对象为本会理事会成员、会员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
3、按照基金募集资格审查程序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为单位会员;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为理事;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为常务理事;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为永久常务理事、荣誉副会长;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为永久常务理事、荣誉会长。
4、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5、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6、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由本协会组织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
审计报告:
新乡市慈善协会从成立之日起,按照国际惯例,对基金的募集、使用、管理、监督制订了严格的规定,收支帐目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为了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协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和常年会计顾问,参与日常管理,对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提出咨询意见,对所有的捐赠收入和经费支出进行专项审计,坚持日常内部审计和年度审计,并将年度审计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人和受赠人对捐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新乡市慈善协会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