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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慈善总会章程

2020-08-05 15:00

新乡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新乡市慈善总(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Xinxiang Chari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X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我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业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合慈善力量、沟通社会各方、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新乡市民政,接受新乡市民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河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新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

(二)参与政策制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及时向政府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律法规政策。

(三)开展行业研究。关注慈善行业发展动态,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统计行业发展数据,深入调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发布相关行业数据及研究成果。

(四)维护会员权益。加强慈善界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五)推动跨界合作。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集合社会资源。

(六)开展评估表彰。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七)开展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

(八)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内慈善组织与国际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推动中国慈善事业走向世界。

(九)推动行业自律。推动制订和实施各类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

(十)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入会。其中单位会员须经秘书长、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和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会员

(五)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六)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慈善领域有杰出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总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

二十七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领导各内设部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八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二十九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会员大会、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 监事会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二)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半年一次

(三)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 监事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会可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七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三十八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三十九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合法投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六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四十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四十八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十九 本会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五十五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六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七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五十八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九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 则

六十一 本章程 2020  8  5日第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六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六十三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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