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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1-10-20 15:00

新乡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会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规范管理、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慈善总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按照公募慈善组织的要求开展慈善活动,管理和使用财产,以善款使用的效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和财务工作的民主化、透明化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对善款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  本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当年可用资金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年终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财产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  本会所有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规范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以留存备查。

第八条  本会慈善活动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九条  本会慈善活动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类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慈善活动支出是指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十条  本会管理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银行存款利息、兴办实体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以及其他人员的交通、通信等其他费用;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经费、会议费、接待费等;

(三)设备购置费;

(四)其他零星支出。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预决算制度

(一)编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各部门在每年年底根据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预测本部门下年度的经费支出,制定资金预算计划,由财务部汇总统计并编制全年资金预算计划,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编制慈善资金和工作经费决算。财务部在年底根据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计划和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编制全年财务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慈善捐赠资金审批

(一)定向捐赠资金审批。定向捐赠资金包括项目资金、慈善基金和有明确使用方向的资金,原则上按捐赠人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分管副秘书长复核,报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秘书长复核,副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核签。

(二)非定向捐赠资金审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分管副秘书长复核,报分管副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秘书长复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30万元以上,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秘书长复核,副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核签。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审批

(一)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相应标准,由办公室负责制表,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复核后,报秘书长、分管副会长审批。

(二)其它工作经费审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分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汇签。10万元以上,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复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核签。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按捐赠者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非定向捐赠物资由经办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根据定向和非定向捐赠物资价值,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接收捐赠的物资,均须认真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同时,根据捐赠人提供的合法价值证明材料开具捐赠收据。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捐赠物资,在征求捐赠人同意后,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资金收入。

 

第五章 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本会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进行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八条  本会可通过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债券等投资品种,或者进行委托投资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不得用于投资。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十九条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应依法依规选择保本型产品,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由财务部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副会长审批;对外进行投资,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常务副会长核签。

 

第六章 财务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总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人员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财务部每季度及时向会领导报告月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提交半年财务收支报告,年终提交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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